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8日,王某开始从深圳华强北市场大量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手机显示屏等配件,通过更换手机显示屏等配件组装苹果手机,组装完成后以原装二手苹果手机的名义对外销售。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怀疑从王某处购买到了翻新苹果手机,经过缜密侦查后,在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正在组装苹果手机的王某当场抓获,现场查扣翻新苹果手机1687部,手机显示屏等配件839件。
【争议焦点】
购买二手手机翻新后再以二手手机名义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由此可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行为特征在于“商标使用行为”。
本案中,王某购买二手手机后翻新再销售,虽然未对原设备上的注册商标加以改动,但其用于翻新的零部件为产品核心配件且并未经过原设备生产商授权,其翻新行为实际上破坏了原产品的完整性,对原产品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造,已不再是商标权人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其保留原商标的销售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为自己的二手组装设备的销售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应该由商标权人垄断控制的商标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法及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律师点评】
面对本案辩护人的最强抗辩理由“商标权用尽抗辩”,笔者点评如下。所谓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利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商标权商品,商标权利人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尽,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直接使用该商品。但当商标权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若商品质量发生变化,而继续出售会有害于商标的声誉时,则商标权人可以商标专用权制止该商标权商品的继续销售,即此时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再适用。
具体到本案,王某在翻新二手手机时,使用了并非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的主要零部件,其翻新行为,已经更改了原设备的质量,同时,王某宣传销售的是原装二手苹果手机,该宣传与实际手机销售的情况不符,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王某销售的二手手机来源于苹果公司,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且对苹果公司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损害商标权人苹果公司的声誉,该行为显然超出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范畴,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典型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