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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如何维权更高效?如何选择被控告人?

2021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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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该选择何种途径维权?

我们知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了,法律上的保护手段包括刑事控告、行政举报以及民事诉讼。
 
一、刑事、行政、民事,我们应当选择何种途径进行维权呢?

1、刑事

优势:
1取证力度大。通过刑事程序,权利人可以借助公权力的手,取证到自己通过私力途径无法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2具有威慑力。通过刑事手段寻求救济时,因为有公权力的权威性力量介入,涉案侵权方通常会在案件侦办中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3打击力度大。当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发生并确定时,
劣势:立案门槛高、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2、行政
优势:具有一定的取证力度、打击力度
劣势:证据要求高、立案难度大。
 
3、民事
优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劣势:取证难。
 
1、取证鉴定检材难。我们知道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定通常借助于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同一性鉴定,例如对于涉及软件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就需要对源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然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权利人很难通过私力救济的合法的方式取得侵权方的源代码。
2、取证侵权方的营利/获利数据难。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通常会提出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商业秘密中损失的依据主要有侵权方的获利、权利人的损失、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等。对于侵权方获利的材料,权利人通常是很难取得的,因此损失的依据无从适用。
 
综上所述,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权利人提起刑事控告,尽管刑事控告在某些证明事项上比民事诉讼的要求要高,但是,通过刑事程序,权利人可以借助公权力的手,拿到通过私力救济途径无法取得的一些核心证据材料,解决取证难的问题,这也是刑事控告最明显的优势。同时由于刑事突进的威慑力度大,可以达到及时制止侵权,避免权利人的损失继续扩大、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的危害后果,而且通常刑事途径中可以对侵权人进行刑事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告诫、教育意义。刑事打击一旦成功,侵权人不仅不能再使用该商业秘密,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缓刑、罚金等处罚),既可以有效的消灭一个竞争对手,也是对蠢蠢欲动的人员有力的警示。
 
此外,相比于民事、行政途径,即使通过刑事程序维权最终以失败告终,权利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申请法院调取刑事程序中获取的证据,从而加大民事诉讼的胜算。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维权?

 
二、控告对象如何确定?

在准备提起控告或起诉时,权利人常常期望将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人都告上去最有利,认为一个案件多让一个人受到刑事惩罚都是巨大的胜利,民事案件则可以增加赔偿款执行到手的概率。客观上,似乎这样的确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但是就刑事案件而言,需要就每一个被控告对象的侵权行为提供证据予以支撑,否则,即使列明诸多被控告对象,也只是徒增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延长办案周期。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控告对象呢?一般考虑以下三种人:
 
第一种,直接侵权人

这种人又分两类,一类是有权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比如公司的技术人员,他在工作的时候是可以获取相关技术资料的,但是他在跳槽时带走了,或者权利人的供应商,权利人将图纸发给了供应商,但是供应商没有遵守保密约定发给了其他人,类似的泄密人员就是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直接侵权人;另一类是无权获取权利人的技术资料,但是通过电子入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了该资料,那么这个人即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侵权人。
 
第二种,受谁帮助、教唆或引诱?
首先说帮助者,比如要跳槽的这个技术人员没有权限获取数据库中的某部分技术资料,最后数据库管理员临时为他开通了权限,让他下载后带走了,那么这个数据库管理员就是帮助者,也可以作为被控告人;教唆者一般出现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一起跳槽自立门户的情况,销售人员掌握了客户资源,想要自己接单,于是教唆技术人员一起跳槽,带走公司技术资料到新公司使用,尽管销售人员没有接触技术资料,但他实施了教唆行为,也可以被控告。而引诱者比如恶意以高价引诱其他公司技术人员带着技术跳槽的人。
 
第三种,谁使用了被盗的商业秘密?
一般情况下,窃取商业秘密的最终目的都是使用,比如员工携带技术资料跳槽到新单位,目的就是要用这些技术资料与新单位做交易,讨个好价钱,最终势必会将技术资料交给新单位使用,此时,新单位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员就是技术资料的使用者,这些人员也是被控告的对象。
 
三、管辖地如何确定呢?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都面临一个管辖地的选择问题,通俗地讲,就是在哪里打官司的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最后往往会变成双方企业“斗法”的过程,都希望案件在“自己的地盘上”进行,那样自己就能够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尤其是刑事控告的案件,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往往可以占尽先机。所以,权利人在选择报案地的时候,应尽可能选择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当然,立法在这一点上也为权利人开了口子,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也确实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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